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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仓前没有悬香料旗。
木牌上只写今日查三件事:肉桂税额、强迫出售与船上劳役。
证据目录先交给指控与被指控双方。
每一册簿、每一张劳役票、每一只封样和每一份口述都有名称、发现地点、经手人和能证明的范围。村民可以由译员读给他听,商人可以指出缺页,被告不因会读葡萄牙文便多看一份,证人也不因不识字便少知一项。
目录还标出哪些物件暂不采用。一张匿名纸条写着商人杀过七人,没有姓名、日期和尸体线索,只留作待查,不在当日指控中宣读。船主的一本私人家账与肉桂税无关,也不得因已扣船便全部公开。
被告方指出一份译文把“带走”译成“绑走”。原话可能有强迫,也可能只是同行。审席重新请两名不同村落的译员解释,最终保留原词与两种含义,不让更重的译法先替证人定案。
税吏要求知道所有证人住址。
审席拒绝。
住址另封,只确认村落、身份是否可核、使用何种语言和谁做翻译。公开作证者可见人,担心报复者隔帘陈述,双方仍能通过审席提问。遮住住址不是遮住证词来源,保护证人也不是免去交叉核对。
第一张表来自海边肉桂村。
村簿写应纳一百二十担,税仓簿写入库一百零八担,商人收购簿却写一百四十五担。村民实际交出的数量比税仓记录多三十七担,其中二十五担被记成低价出售,十二担没有去向。
劳作日同样对不上。
官定每户应服三日,劳役票上许多家庭变成七日、九日。税吏解释多出的日子用于修路,修路簿却没有这些名字。一个月里,同一批人既被写在山路工地,又被写在港口搬货,两个地点相隔两日行程。
“账已经说明他们都被奴役。”围观者喊。
赵二虎抬手止声。
账先说明数量、价格和劳作日冲突。是否被强迫、由谁强迫、是否可以拒绝,还要逐人问。
一名老妇先作证。
她说税吏带持枪者进村,若不按商人价格交肉桂,便加三日劳役。另一名村民却说自己那一批自愿卖出,因为商人先付了盐。两份口述没有互相取消,说明同一收购中可能同时有交易与胁迫。
审席把一百四十五担拆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