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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种情况下,用省管理种子条例,来进行赔偿。
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。
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,这个金额,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。
也远高于,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。
总体来说.…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。
只是.…
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。
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。
为什么不愿意?
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,委托人的委托诉求。
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,就按照成本来算,每亩地的成本,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。
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,农药,种子,化肥等,还不包括人工成本。
可是现在,产量大减,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。
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。
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?
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,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。
整体算下来,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。
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是不能够保住成本的。
从这一点来看.…法院的赔偿完全都不合理,并且也达不到委托人相应的诉求结果。
这是苏白完全不能接受的。
于是苏白当即进行了反驳: